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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几个月,收到个邮件,提示我的商标已经在商标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应该开始公示期了。
我留意到邮件里面说了一段话,翻译如下:
反对意见的显着性:
任何相信其会因商标注册而损坏的一方,可以向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出反对通知(或延长时间)。如果没有一方在公布日期后三十(30)天内提出反对或延期请求,则在公布日期后十一(11)周内应发出津贴通知书(NOA)。 (注:申请人必须在NOA颁发后六(6)个月内提交一份包含所需费用的完整使用说明或延期请求,以避免放弃申请。)
是不是后面还需要交一笔钱呢
我在网上又查了一下资料:
在提交商标申请时,一般常用的申请注册基础分为(1)已经在美国使用;(2)准备在美国使用(意向使用),如果选择第(2)种基础提交,则需在收到通过核准的通知(
NOTICE OF ALLOWANCE)后6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据及宣誓(最多可申请延期5次),采用意向使用提交的在收到NOA后需要补交宣誓费用。
是不是我注册的时候选择已经在美国使用,那么就不需要交这笔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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