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蓝论坛-亚马逊卖家交流和学习专业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打开微信,扫码登录

查看: 913 |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每日专业小知识分享

[复制链接]

71

主题

229

帖子

757

蓝宝石

LV4.跨境新秀

积分
1002
威望
0
贡献
0
信用
0
最后登录
2022-8-1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2-11 14:58: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撤三网上申请时,哪些材料算有效使用证据?  
答: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fp,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能查看帖子和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创蓝论坛

创蓝论坛

互动学习

干货文章 每日签到

亚马逊服务

扫码关注创蓝论坛
扫码回复“加群” 更多优质交流群等你来
扫码进入创蓝Forum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 随时随地解决亚马逊问题

© 2001-2022 | 小黑屋| 创蓝论坛 ( 粤ICP备18023761号-1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