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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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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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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10:49: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很多企业找小悦,好不容易注册下来的商标三年没使用,结果被撤销了,这种情况真的是太遗憾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1.商标会被“撤三”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撤三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商标并非获准注册就可以高枕无忧,还要积极地使用,将其投放到市场中流通。
2.商标撤三的时间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三年是以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为时间节点(如2019年3月20日),向前数三年(2016年3月20日—2019年3月20日)。
3.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因此,应当由商标注册人负责提交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4.认定三年内使用商标的证据
要按照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所有证据进行分析。但是一般而言,非指定期限内的证据、没有体现复审商标的证据、自制证据(如照片)、仅在合同中体现复审商标但没有合同履行证据、仅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没有实际使用证据等情形,是不能单独认定复审商标存在使用的。
5.商标怎样变形不算复审商标的使用
这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分析。一般来说,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使用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是没有改变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已经改变了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该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另一枚注册商标,则难以认定其提交的使用证据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总而言之,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如果注册了一直搁置不管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而商标“撤三”就是针对这样的情况,所以要积极使用哦,各位想要注册商标的小伙伴们可以借鉴一下,如果有别的问题或者还有补充的,欢迎来和小悦一起探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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