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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美国商标意向使用和实际使用哪个好 [打印本页]

作者: 悦来星汇    时间: 2021-11-17 11:36
标题: 美国商标意向使用和实际使用哪个好
根据美国商标法即《兰汉姆法》(3)规定,外国申请人可根据以下方式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
1.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提交注册申请。如果商标已经在美国实际使用,可根据《兰汉姆法》第1(a)节的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提交注册申请时,应当说明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并提交使用证据。
这里所指的使用证据可以是印刷在商品上的logo、宣传资料、商品包装或服务场所照片等,不需要提供发票合同等证据,也并非所有产品都需要提交使用证明,但如果申请多个类别,则需要为每个类别提供使用证明。
2.基于意向使用提交注册申请。如果商标并未在美国实际使用,可根据《兰汉姆法》第1(b)节的规定,基于意向使用提交注册申请。商标经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公告后,未经他人反对或虽遭反对但异议未成立者,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核准公告。申请人收到批准通知后,需要在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明,并说明开始使用的时间,最后取得《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可申请延期6个月提交使用证明。如果仍然无法提交,他们还可以申请延期6个月,最长可延长3年。
3.中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人可根据《兰汉姆法》第44(e)款基于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在美国申请注册。这种方式需要申请人提交中国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申请人也可以在中国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申请优先权,基于中国的申请在美国申请注册。该申请方法要求申请人必须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注册证书副本,以便在美国注册(《兰汉姆法》第44(d))。
四、中国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扩展到美国(第66条)。
在三和四这2种申请方式中,申请人无需提交使用证据即可在美国获得商标注册。然而,这两种注册方法也有意向使用的要求,如果没有实际使用意图,也可以被他人反对或者撤销。此外,如果商标在注册后三年内未被使用,则该商标在美国的注册可能被视为放弃并被他人取消。
综上,对于申请人来说,如果商标已经在美国实际使用,建议采用方法一确定在先使用权;如果没有,第三种和第四种可以避免在获得注册之前需要提交使用证据,因此会更加方便。(三和四都需要国内注册商标作为基础),但也需要尽早使用商标,以免商标因缺乏实际使用被他人异议后撤销。
以上就是关于美国商标的一些小常识,各位想要注册商标的小伙伴们可以借鉴一下,如果有别的问题或者还有补充的,欢迎来和小悦一起探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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